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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發(fā)布時間 2020-06-10 10:2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建設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合理使用、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房屋安全管理的統(tǒng)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房屋應急搶險預案,組織本行政區(qū)域房屋應急搶險工作。

第五條? 市房產(chǎn)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城鄉(xiāng)建設、城鄉(xiāng)規(guī)劃、城市管理、財政、公安、人防、價格、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市、區(qū))房產(chǎn)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qū)內自建房屋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協(xié)助縣(市、區(qū))房產(chǎn)管理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安全普查,實行房屋安全動態(tài)管理。

房屋安全普查、危險房屋應急搶險等費用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向房產(chǎn)管理部門舉報、投訴。市、縣(市、區(qū))房產(chǎn)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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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第十條? 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管理。

受委托管理人應當按照委托約定承擔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責任。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一條? 房屋自行管理單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配備房屋安全管理員并向縣(市、區(qū))房產(chǎn)管理部門備案。

房屋安全管理員應當具備房屋建筑結構和設施設備安全管理的專業(yè)知識。

第十二條? 房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在提交的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房屋的性能指標、使用維護保養(yǎng)要求。

房屋建筑質量影響房屋安全使用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轄區(qū)內自建房屋的相關手續(xù)、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自建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人應當維護房屋的整體結構安全,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安全。

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受委托管理人應當對房屋進行檢查維護,對危及房屋安全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

房屋使用人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房屋所有權人、受委托管理人,并配合對房屋的檢查維護、安全鑒定和安全隱患治理等。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

(二)擅自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

(三)降低房屋底層室內標高;

(四)安裝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設施設備;

(五)違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六)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人防設施、器材;

(七)占用、堵塞、封閉房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八)損壞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防雷裝置、電梯等設施設備;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 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需要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改變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及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應當依法經(jīng)城鄉(xiāng)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 對住宅房屋進行室內裝飾裝修的,應當向受委托管理人申報登記,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明;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變動房屋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超過設計標準增加樓面荷載的,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第十八條? 受委托管理人應當將住宅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有關注意事項書面告知房屋所有權人,并對裝飾裝修項目進行現(xiàn)場巡查。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影響房屋安全的,應當及時勸阻,要求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qū))房產(chǎn)管理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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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十九條? 房屋安全鑒定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報告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jù)。

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yè)知識,并經(jīng)培訓合格。

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外的單位不得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一)達到房屋設計使用年限仍繼續(xù)使用的;

(二)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體育館、商場、影劇院、賓館、地下停車場庫等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一半以上的;

(三)出現(xiàn)房屋結構開裂、變形,地基不均勻沉降等危及使用安全跡象的;

(四)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明顯加大荷載的;

(五)遭受自然災害或者事故,房屋出現(xiàn)結構損傷的;

(六)毗鄰建設工程施工現(xiàn)場,距離基坑、基礎施工開挖深度二倍范圍內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進行鑒定的房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的房屋應當每隔一年進行一次鑒定;第(二)項的房屋每隔5年進行一次鑒定;第(三)、(四)、(五)項的房屋應當在影響房屋安全的情況出現(xiàn)時,及時申請鑒定;第(六)項的房屋由建設單位在基坑、基礎施工開挖前委托鑒定。

第二十二條? 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

(二)委托人基本情況的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四)房屋的相關技術資料;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依據(jù)國家的規(guī)范和標準進行鑒定。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時,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接受委托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報告;房屋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的,延長鑒定時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并應當向委托人出具書面說明。

第二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對出具的鑒定報告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依法鑒定,不得偽造、變造鑒定報告。

第二十六條? 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委托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支付鑒定費用。

住宅房屋安全鑒定,經(jīng)依法核定為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且無力承擔危險房屋鑒定費用的,可以向市、縣(市)、上街區(qū)房產(chǎn)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減免。

第二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將鑒定報告按規(guī)定報市、縣(市)、上街區(qū)房產(chǎn)管理部門備案。經(jīng)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市、縣(市)、上街區(qū)房產(chǎn)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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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危險房屋的治理

第二十八條? 經(jīng)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根據(jù)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鑒定報告,對危險房屋分別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xù)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異產(chǎn)毗連房屋自然損壞,經(jīng)鑒定為危險房屋的,由相關房屋所有權人共同采取處理措施解除危險,所需費用按照各自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第二十九條? 危險房屋治理期間或者恢復正常使用前,不得轉讓、出租或者作為周轉用房。房屋所有權人應當設置防止他人進入的圍欄或者明顯的危險房屋標志。

第三十條? 縣(市、區(qū))房產(chǎn)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房屋所有權人及時治理危險房屋,并對危險房屋修繕加固和排險的結果進行檢查、記錄。

第三十一條? 危險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組織房產(chǎn)管理等有關部門采取加固、修繕、拆除、改建等措施代為治理:

(一)危及公共安全,房屋所有權人拒不治理的;

(二)房屋所有權人確有困難無力治理的。

代為治理的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經(jīng)依法核定為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且無力承擔危險房屋治理費用的,可以向縣(市、區(qū))房產(chǎn)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減免。

第三十二條? 危險房屋為唯一居住用房的,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臨時過渡性住房。

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后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人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搬出過渡性住房;逾期不搬的,按該區(qū)域房屋租賃市場價格計收租金。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上街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普查出的成片危險房屋優(yōu)先納入城市建設規(guī)劃進行改造。

第三十四條? 房屋應急搶險應當按照應對突發(fā)事件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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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作出行政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四)項規(guī)定的,由市、縣(市、區(qū))房產(chǎn)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建設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安全鑒定的,由市、縣(市、區(qū))房產(chǎn)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產(chǎn)管理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由市、縣(市、區(qū))房產(chǎn)管理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鑒定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人未根據(jù)鑒定報告對危險房屋及時治理,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市、縣(市、區(qū))房產(chǎn)管理部門責令治理,拒不治理造成損壞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以圍攻、謾罵、毆打或者其他方式阻礙房產(chǎn)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房產(chǎn)管理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管理權限的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查處違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為的;

(二)對鑒定出的危險房屋,未向社會公告的;

(三)未督促房屋所有權人對危險房屋及時治理的;

(四)未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監(jiān)管職責,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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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宗教和文物保護單位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鄭州市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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